问题 |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 |
释义 | 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的执行人。根据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安全监察员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中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挑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国家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劳动部任命;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劳动部门没有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人员,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由省级劳动部门任命为监察员。监察员由其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