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又称“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或“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美国推行的一种不正规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的谈判。由于双方都想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所以在谈判过程中就会讨价还价,因而得名辩诉交易。“成交”后,如果法院接受此项议协,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这就是说,辩诉交易取代了陪审团审讯的正规程序。现在,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处理的。美国刑事案件的辩诉交易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对辩诉交易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种认为,辩诉交易有存在的必要,主要理由如下: ❶结案快、效率高,是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有效途径。有人甚至认为,如不充分运用辩诉交易,美国刑事审判制度就会崩溃。 ❷证明程度大大降低。检察官掌握的有罪证据太少、太弱,在审讯庭上不能做到没有合理疑点地证明被告人有罪,陪审团就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庭外的谈判没有证明程度的要求,因此,通过正规程序无罪释放的被告人,在辩诉交易认罪后,至少能对他定罪判刑。这样就提高了起诉的有效性,对提高检察官的声誉,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❸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时享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法律过分严厉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得到缓和,可以使相似罪行、刑罚悬殊的规定,得到合理解决。与此相反的意见认为:辩诉交易有如下弊端: ❶检察官、律师、法官、被告人等考虑更多的是个人利益,忽视了国家、社会和受害人的利益。 ❷违背刑事审判制度惩罚、改造的目的;破坏作为刑事审判制的柱石——对抗制。 ❸侵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权,纵容警察实行非法逮捕和搜查。目前,占优势的观点是,在承认辩诉交易的问题的同时,认为辩诉交易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实践的需要,是无法扼杀的。关键在于改革辩诉交易的程序,消除其弊端,并且制定法规,控制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使谈判达成的协议趋于公正、合理。20世纪70年代初,在布雷迪诉合众国(Brady v.United States—1990)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肯定辩诉交易的作用,认为它对国家和被告人都有益,并不违反宪法。从此,辩诉交易取得了合法地位。翌年,在桑托勃罗诉纽约案(Santo-hello v.York—1971)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辩诉交易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已体现在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1条(e),这项规定就是联邦刑事诉讼实行辩诉交易的法律依据。各州也纷纷立法,将辩诉交易纳入法律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