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理·卓别林案 |
释义 | Charlie Chaplin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63年判决的案件。设在瓦杜兹(列支敦士登)的皇冠出口公司与丹吉尔(摩洛哥)的一家经营查理·卓别林影片的皇冠出口公司按照美国法规定的单方书面声明的方式在巴黎订立了一份版权转让契约。契约规定在实质问题上也受美国联邦法支配。根据契约,瓦杜兹公司取得影片《小山羊》的独占权。在发现里希贝影片公司使用该片的拷贝后,瓦杜兹公司与查理·卓别林本人一起向塞纳法院对里希贝公司起诉,主张该公司侵害了特许权,并请求扣押其产品。里希贝公司则否认瓦杜兹公司对该片的权利,认为上述让与契约在方式上是无效的,因此它违反了当时施行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令。塞纳法院于1758年作出了里希贝公司胜诉的判决,但该判决后又被巴黎上诉法院撤销。巴黎法院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适用他们更为熟悉的法律,无论该法是否他们的本国法;而且,就保护性法律来说,只有当它们含有惩罚性规定或行政命令性规定时,它们才能被认为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具有地域性的治安和安全法,但本案并非如此。里希贝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国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并不反对当事人根据支配契约实质问题的外国法规定的方式在法国订立国际契约,当事人可自行决定其版权的让与在实质上受美国联邦法支配,在方式上也采用该法规定的让与方式;上述法国大革命时期颁行的法令从未摒弃意思自治原则。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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