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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之诉
释义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之诉

航空运输企业不服民航局在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具备:(1)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执照的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2)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民航局登记注册、发给适航证件的航空器;(3)有必需的经营资金;(4)所使用的机场能够保证运营安全;(5)航空器的维修设施能够保证适航要求。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经依法审查、批准、备案以后,由民航局发给经营许可证。航空运输企业持经营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运输业务。航空运输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民航局拒绝颁发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在接到民航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航空运输企业违法、违章、民航局可以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航空运输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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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