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略行为 |
释义 | act of aggression一国非法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根据联合国侵略定义特别委员会1974年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规定:侵略行为包括:(1)以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别国领土或者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2)以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3)以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4)以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5)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签订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超越驻扎期限的继续驻扎;(6)一国允许另一个国家使用其领土对第三国进行进攻;(7)派遣武装分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个国家进行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的武力行为或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该定义还提出:一个国家违反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可以按照《宪章》,根据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其后果不甚严重等事实,确定尚不足以证明发生侵略行为(第2条)。第2条的规定再次肯定了《宪章》第39条关于“安全理事会应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的规定,将每一起国际行为是否构成侵略行为的裁决权赋予了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的规定,在有侵略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安全理事会有权根据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的需要建议或抉择相应的集体制裁措施,其中包括:(1)武力以外之办法,即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第41条);(2)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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