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谁负责?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明确了这一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由负责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职工方 在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劳办发[1995]209号)中明确了这一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方便雇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员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根据方便员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遵循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原则本合同由合同签订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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