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自愿向公安司法机关具结保证被告人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人。对被告人可以施加一定影响,具有政治权利,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同被保证人有某种密切关系但与案件没有牵连,作风正派,具有信用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成年公民。责任是保证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不泄露案情,不隐匿、毁弃和伪造证据,不串供,并能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被保证人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外出的,须经执行机关批准,外出3日以上的,须经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批准,发现被告人逃跑、隐匿或继续犯罪迹象的,保证人要设法防止,并立即报告。根据工98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保证人在及时报告的同时,限期将被告人找回;同时还规定:“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果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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