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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
释义

保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自愿向公安、司法机关具结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人。保证人是以其人格、名誉及信誉作保。保证人的条件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的责任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跑、不串供、不毁灭证据,不干扰证人作证和不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如果发现被保证人有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对保证人的罚款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保证人如不服复核决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依照《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已经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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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