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审陪审条例 |
释义 | 武汉国民政府颁布的条例。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对司法进行改革,为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而制定了这一条例。该条例共三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参审员,县市法院及中央法院设陪审员。条例对参审员和陪审员的任期、任职资格,回避制度,参审和陪审方式、方法,参审员和陪审员的待遇等均作了规定。该条例规定,参审员或陪审员由各团体各选出四人,每星期轮流执行职务,任期半年,每三个月改选半数;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有法律知识,在国民党部及农、工、商会有工作成绩,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者得被选为参审员或陪审员;凡曾在反革命军中服役,或曾加入反革命党派者,或土豪劣绅、讼棍及被剥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者以及有其他限制条件者,不得选举或被选举为参审员、陪审员;凡中央或地方政务委员,交通机关职员,现任审判官、检察官、军法官,现任行政官吏,现役军人、警官或监狱官,律师、公证人、承发吏等均停止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审员和陪审员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回避并履行职责。条例对参审、陪审的方式、方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近代中国参审、陪审制度的建立起了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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