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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宪法
释义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6月25日颁布,1978年8月15日经人民议会通过。主要内容有:莫桑比克是一个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工人和农民。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它所制定的政治路线是国家的指导方针。经济政策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促进因素,实行计划经济,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鼓励个体农民和劳动者组织成集体形式。公民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出身、籍贯、宗教、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职业,均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公民遵照宪法,在各级国家和社会机构里均有参加建立和巩固民主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贯彻宪法宗旨的原则下,均有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国家和保卫革命的义务。由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主席担任共和国总统。总统的职权有:决定任免事项,颁布法律、法令和决议,签署国际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经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决定签署和平条约,实行总动员或局部动员,接受外国大使递交国书和接见外国特使。总统由于健康、外出或执行某些特殊任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1人代理。总统死亡、辞职或长期不能视事时,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应立即承担其职务,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任命新总统。人民议会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能还有,制定国家计划、国家预算、国家税收政策,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通过部长会议工作报告,调整行政区划,决定大赦、免罪和减刑,在宣布戒严和紧急状态时,批准中止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等。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议会代表由全国大选产生,常委会成员由解放阵线党提名、由全国人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国家最高执行机关是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即部长会议,它对人民议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共和国最高司法机构,代表国家维护法治、监督法律和其他法规的执行;1979年建立军事法庭。国旗由5种颜色构成,白色带条从旗子左上角开始将绿色、红色、黑色、黄色分开,左上方有一个国徽,底部有一条上写“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红带条。首都马普托。宪法的修改权属于议会,修改须经2/3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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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