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机关 |
释义 |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通常称为“法院(或法庭、裁判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各种审判机关,包括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狭义专指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即按照一般的审判管辖原则负责审判民事、刑事等案件的法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的国家还包括行政法院等。特别法院是指对于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等案件才享有审判权限的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税收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少年法院以及宗教法院等,中国的专门人民法院也具有这一性质。各种审判机关内部组织、审级制度和司法原则多有不同内容,但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民事、刑事等案件,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惩治各种犯罪,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权利益。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外,还享有执行权,即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处分权,如在刑事诉讼中对人犯有决定拘传或逮捕的权力,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些案件有裁定先予执行的权力。有的国家的法院还享有公证权。审判机关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构,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君主掌握一切,司法、行政往往不分,审判权统一归君主或归君主直辖的行政机关行使。虽自唐尧始已有大理之官(法官名称,禹舜时称士,周称司寇,秦称廷尉,汉初沿称廷尉,后改称大理),但各代一直没有专门的审判机关。北齐时中央始设大理寺,负责审核刑狱案,并为以后各代 (除元代外) 所沿用,至清末改称大理院。但各代地方,仍然不设审判机关、各级官署,即各级司法衙门。清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始,各级审判厅依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相继建立,中国才有系统的专司审判的机构。在西方国家,司法权也是由行政机关所掌握,古埃及法老掌握一切权力,下设维齐 (宰相) 总理行政、司法权;古希腊雅典阿瑞奥帕戈斯法院,既是奴隶主贵族的权力机关,又拥有司法权。直到梭伦 (约公元前635—前560) 改革,才成为专司审判的机关。西欧封建时期,许多国家没有统一政权,也没有统一的审判机关,各地领主 (包括罗马教皇) 多在自己管辖区域自建法庭,理讼决狱,行使审判权。英国于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征服后,统一了司法权;法国从1260年始建立由王室法院组成的全国范围的阶梯式审判机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统治后,都建立了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审判机关。当代中国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参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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