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正式创立于拿破仑执政时期。早在1790年的8月10日法令即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干涉行政事务,无权受理对行政权力的诉讼;1791年宪法明文规定:法庭不得干涉立法权的行使,干涉行政职务,不得对行政官吏因职务上的原因将其传唤到庭。拿破仑在1799年宪法最终确立了行政法院制度,规定“在执政的指挥下,设一参政院担任草拟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解决行政上所发生的“疑难事件”,参政院成为最高的行政法院。下级行政法院是各省设立的参事院。法官及院长由中央政府任命,无法官职称,任务是提供立法谘议,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裁决案件依据行政法院长期处理案件所积累的判例等规范,不适用民法典、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