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之诉的理由又称“撤销的理由”。行政法院作为认定行政决定违法并撤销行政决定的根据的理由,越权之诉的理由是由行政法院的判例陆续提出来的。法国行政法院传统上把越权之诉的理由按其提出的先后次序分为四类: ❶无权限; ❷形式上的缺陷; ❸权力滥用; ❹违反法律。无权限是指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范围以外的活动,因而侵犯其他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根本不可能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权力而言。这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应依职权调查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在其权限范围以内,撤销无权限的行政决定。形式的违法是指行政决定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而言。这些形式和程序是由法律、条例和法的一般原则所规定的。对于形式的违法,必须区别违反主要的形式和违反次要的形式。只有在违反主要的形式时才构成撤销的理由,违反次要的形式则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所谓主要的形式,是指能够影响行政决定的内容的形式和程序。例如对于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受处分的相对人有防卫自己的权利等都是主要的形式。权力滥用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虽然在权限范围以内,也符合法定的形式,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从而构成越权之诉的一项撤销理由。权力滥用的表现包括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政治团体利益,或者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以及行政机关利用某种程序达到另外一种比较困难或者效力较低的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等情况在内。违反法律是指在无权限、形式缺陷和权力滥用之外的其他一切违法行为而言。这是越权之诉中最主要的撤销理由。违反法律可以表现为行政决定的标的直接违反法律,行政决定的法律根据错误,行政决定根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事实的性质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事实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