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低限度接触 |
释义 | 州法院对非居住该州的人或公司因一定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事件享有管辖权。随着经济活动的扩大,公司往往在许多州进行业务活动,法院因此需要找到对在本州经营的州外公司行使管辖权的理论根据。为此,法院提出各种不同的论据:一种认为,在某一州进行经营业务的公司就是在该州存在的公司;另一种则采用“实际的或默许的同意”理论,以说明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还有一种认为在该州经营业务本身就为法院行使管辖权提供了足够的根据。最低限度接触理论就是这样产生的。有些州为此专门制订“远距离”法规,目的是为有州外人参加而发生在该州的诉讼案件中的该州原告提供一个本地法庭。根据各州的“远距离”法规,一般认为案件的诉讼事由有以下几种:(1)在该州内从事经营活动;(2)在该州内犯有民事侵权行为;(3)对位于该州内的任何不动产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4)为该州内的任何个人、财产或意外事件签订保险合同。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使被告能服从法院根据对管辖权作出的判决,即使被告不在该法院辖区之内,只要他同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而核准审理该项诉讼又不违反传统的公平和公正的概念就够了。”在没有“远距离”法规的各州中,就必须按照传统的作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在有“远距离”法规的州里,通常是对某一部分情况加以规定,对其他情况,则仍需按照传统的作法来确定管辖。最低限度接触理论实际上是扩大了法院的管辖权。为防止这种管辖权的随意扩大,要求被告与法院管辖区必须有足够的接触来往。诉讼事由发生在法院管辖区之内,该州法院享有管辖权毫无疑问;如果诉讼事由发生在法院管辖区之外,被告必须同法院管辖区有更多的接触来往,法院才有权行使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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