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职业介绍所由私人办理,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就业的机构。由于这种职业介绍所以营利为目的,一切活动都以取得更多的介绍费为主,很少考虑求业者的利益。有的挟持求职者的弱点恣意榨取;有的以欺骗手段重复介绍等方法赚取佣金;有的唆使劳动者撕毁劳动契约,增加介绍次数多收费用;有的甚至还有欺诈拐骗、买卖人口等犯法犯罪活动。因此,不少国家颁布法规加以限制或取缔。如:1922年,德国颁布《职业介绍及失业保险法》,其中规定“营刊惟质的介绍所于1930年年底一律取缔;在1910年6月2日以前即已成立者,停业时政府予以救济费”,其后结束时期又延至1931年6月30日。1919—1932年,加拿大先后有6个州禁止营利职业介绍所。其他如智利、芬兰、荷兰等国家也采取全部禁止、部分勒令停业、拒绝登记新的营利职业介绍所等措施。还有很多国家虽不完全取缔营利性质的职业介绍所,但对其严格限制,以防止剥削、欺骗求业者,如英国、美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