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埃希曼事件案 |
释义 | Eichmann Incident1962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处纳粹分子战犯埃希曼死刑的案件。1960年5月10日以色列人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将埃希曼抓获。几天后又将埃希曼用飞机押解到以色列。以色列法院根据以定1950年惩治纳粹和纳粹同伙法,认定埃希曼犯有15种反犹太人的罪行,犯有反人道罪、战争罪、纳粹成员罪,判处埃希曼死刑。1960年6月23日联合国安理会5/4349号决议宣布,以色列这种行为影响到联合国成员国的主权,因此会引起国际磨擦。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发生,甚至会影响和危及国际间和平与安全。并且要求以色列政府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取适当补偿措施。1960年8月3日以色列和阿根廷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它们认为以色列居民抓获埃希曼的行为违反了阿根廷国家的基本权利。以色列法院1961年12月12日判处埃希曼死刑,以最高法院1962年5月29日驳回埃希曼上诉,维持原判。以法院认为此案当然要适用以色列法律,不认为以色列法律与国际法相冲突。任何国际法规则都不排除一国对发生在另一国领土上之行为的管辖权,也没有规则禁止立法的溯及力。另外,依以色列法律认定的犯罪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国际犯罪,任何国都有权对此进行审判和惩治这种罪行。因此,与其说对犹太人的犯罪,不如说是对人类的犯罪。战争罪就是人所共知的国际罪行。判处埃希曼纳粹组织成员罪不是单纯根据他是纳粹分子,而更重要的是依据埃希曼本人参与灭绝犹太人的犯罪行为,这种管辖可以说是依据保护原则和以色列国与犹太人的密切联系的理由而行使。即使按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为战犯开脱罪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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