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祝诅 |
释义 | 罪名。求告神鬼加殃咎于人。《汉书·诸侯王表》:广陵厉王胥,“五凤四年,坐祝诅上,自杀。”据《汉书·文帝纪》,汉代祝诅皇帝以大逆论罪。文帝虽曾加以制止,但后仍视为重罪。汉代以“祝诅上”论死、自杀者甚众。《唐律》将祝诅分为“厌魅”和“咒诅”《疏议》:“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厌魅列入“十恶”之“不道”。咒诅即祝诅。诅詈祖父母、父母列入“十恶”之“不孝”。依《贼盗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咒者,流二千里。”又规定:“诸有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明、清律有关此罪之规定大体与《唐律》相同。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