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杨兆龙 |
释义 | 1904~1979当代法学家。江苏金坛人。1927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士学位。留学德、美,获哈沸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解放前,历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兼上海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朝阳大学、政治大学,复且大学教授。新中国成立以后,历任南京大学教授、东吴法学院教授兼院长、复且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教授。译著有《荷兰新公司法》。著有《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1937片版)。发表了《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公证制度探源》、《美国之司法制度》《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等论文。主张一国的法律,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有阶级性,一部分只有所谓“社会性”,有阶级性的部分不能继承,只有无阶级性而仅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才有继承性,而这部分法律是任何社会,包括无阶级的社会也具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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