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材料的审查 |
释义 | 公安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以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立案材料是否真实及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中,称为初查。立案材料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或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这里的一般调查方法是指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对于自诉案件,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出控诉时,应当提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不得进行调查。立案材料的审查,仅仅是为了查明所接受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决定是否需要立案,而不是查明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全部的犯罪事实,也不要求在这一阶段查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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