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监督 |
释义 | 法律监督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参见[法律监督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问题十分严重。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作了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案件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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