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
释义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立案与不立案决定的诉讼行为。具体包括:(1)决定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过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先由承办人员写出立案报告书或者填写《立案报告表》。立案报告书的内容应当写明:立案机关的名称;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案由;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立案的时间;承办人姓名等。然后,承办人员将制作好的立案报告书或《立案报告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并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以标志正式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2)决定不立案。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不立案决定书》须经过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如果案件材料来源于控告人提出的控告,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还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有权向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控告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该条第3项的规定时,控告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对于某些控告、举报的材料,虽不够立案条件,但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有严重错误或者属于违法行为,需要作其他处分的,应当将控告、举报的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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