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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制衡的立法体制
释义

制衡的立法体制

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独立又相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在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立法职能原则上属于议会,但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以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制衡的立法体制也有一级和两级的区分。就制衡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制衡的两级立法体制中的中央一级体制而言,行政机关对议会的制衡,主要表现为总统有权批准或公布法律,要求将法案提交公民投票,要求议会对某项法律重新审议,甚至有权否决议会立法或解散议会。制衡立法体制中的总统对立法的作用,远远大于其他立法体制中总统对立法的作用。其他立法体制中的总统,有时也可根据议会的委托或授权进行立法,但这只表明总统的立法权是议会委托或授予的因而仍由议会支配;制衡立法体制中总统在立法上的权力则来源于宪法或宪政制度,不属于议会立法权的范围。司法机关对议会立法的制衡,主要表现为这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或高级法院有权通过审判,宣布议会某一立法或某一法律条文违反宪法,有权使任何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律规范无效。实行制衡立法体制的国家,有的由总统对议会立法起制衡作用,司法机关没有这方面权力;有的只有司法机关有这一权力;更多的国家,总统(或国王)和司法机关都有权对议会立法起制衡作用。就制衡的两级立法体制中的地方(成员国、州、省或其他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体制而言,行政和司法机关对议会立法的制衡,表现形式颇复杂,并非都是以总统和宪法法院或高级法院对议会立法加以制衡。此外,在实行制衡立法体制国家,议会对享有一定立法职权的行政甚至司法机关的立法性活动有权制衡,亦可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制衡议会的权力加以反制衡。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都存在制衡的立法体制,其中单一制国家中较普遍地存在这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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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