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释义 | 简称“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并于1912年2月8日通过,同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全文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7章,共56条。主要内容: (1) 首次宣布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2) 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 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专章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4)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参议院行使之立法权,享有对临时大总统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和任命国务员外交使节的同意权,以及对临时大总统、国务员的弹劾权等重要权力。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使行政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有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队,制定官制官规;有权依法律宣告戒严,代表国家接受外国大使公使,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行使司法权。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的干涉。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不得解职。(5)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约法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通过方可增修。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起封建专制和个人独裁均为非法的民主观念,因而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北洋军阀的破坏以及历史条件局限,临时约法并未起到孙中山设想的制止袁世凯专制集权,保卫民国生存的实际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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