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公司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商事法规。1929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7月1日施行。1946年4月12日修正后再次公布施行。共10章361条。第1章“定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并规定了6种公司的定义:“无限公司”,为工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为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后者就其所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有限公司”,为2人以上10人以下之股东所组成,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5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为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5人以上的有限股份股东所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后者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责;“外国公司”,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或经外国政府特许组织登记,并经中国政府认许,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公司。第2章“通则”规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官署登记后不得成立。公司不得成为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如为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的1/2。但投资于生产事业或以投资为专业者,不在此限。第3章“无限公司”,第4章“两合公司”,第5章“有限公司”,第6章“股份有限公司”,第7章“股份两合公司”,第8章“外国公司”,分别对上述6种公司作了详尽的规定。第9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第10章“附则”。这部公司法吸收了西方垄断资本主义的参与制,为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买办资本通过认购股票的手段,打入以至控制其他的公司和企业开了绿灯。另一方面,它确认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营业,或设立分公司,享有同中国公司同等的权利,从而为帝国主义垄断资本支配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提供了合法依据。这充分表明国民党的公司法,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及外国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阶级属性。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