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茵报〉审判案》包括1849年2月7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伦陪审法庭上受审时分别作的两个发言,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它主要表达了以下几个法律思想:第一,根据法国刑法典,区别诽谤和侮辱这两个法律概念。诽谤,指把某些事实归罪于詈骂;侮辱,指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的侮辱性言辞。第二,论述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何解释法律的问题。如果现行法律和社会发展发生显著的矛盾时,法官的职责就应该是要在过时的律令和社会的迫切要求的斗争中讲出自己有份量的话,就是要超过法律,直到它认识到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为止。如果旧的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矛盾的时候,审判人员应该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作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第三,民主革命要不致失败,就不能只改组政治上层,而应触动它的全部基础,包括旧官僚制度、旧军队、旧检察机关和那些从生到死终身为专制制度服务的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