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集市贸易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是指国家为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而设置城乡集市,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其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税务、商业等有关机关配合工商行政机关工作。《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对城乡集市上市物资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集市的设置与管理以及违章处理等作了规定。在城乡集市贸易管理中,当事人对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理不服以及交纳管理费等其他处理决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应当在得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违章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税法和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