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发展法 |
释义 | international law of development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的,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有关发展的各种关系的法规、制度和原则的总和。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表达了“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的决心。1948年,由53个国家在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上签订的《哈瓦那宪章》中,曾经号召缔结“优惠协定以谋经济发展”。1955年的亚非会议提出亚非区域迫切谋求经济发展的纲领性主张。这些主张为国际发展法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60年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而采取联合行动》的决议中指出,“联合国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加快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并提出了相应的原则。1961年,联合国决定把20世纪60年代定为联合国“第一个发展十年”,其目的是加速世界经济发展,并“大大提高每个欠发达国家的增长率。”在此之后,联人先后通过一系列决议,呼吁各国在国际经济关系的所有领域进行合作,保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逐步发展。1974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同年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联合国大会又一致通过了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这些重要文件是对国际发展法的重要发展,其中包含的原则性规定后来都成为国际发展的基本原则。国际发展法以调整国际经济和社会关系为对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含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使国际贸易合理化;提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前者适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原则,后者本着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理解决第三世界的债务问题;以及技术转让、用于发展计划的援助、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等问题。国际发展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包括发展中国家获得发展援助的权利以及平等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2)经济自决权利原则,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永久的主权,并有权采取适合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和开发实行有效控制。(3)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的、非互惠的、普遍的和非歧视的待遇原则,以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4)各国有权享受科学技术利益的原则,要求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和获得优惠待遇的权利,制订关于技术转让的国际行为为准则,充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5)各国相互合作以谋发展的义务原则,这种合作不仅包括政治领域,也包括经济和社会领域。(6)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空间以及南极洲等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开发应专门用于和平目的,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由所有国家公平分享由此所得的利益。(7)发展权原则。所有国家和民族都享有和平、自由和独立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步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国家的发展。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将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繁荣和维护世界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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