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创建作用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对其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反作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可以在封建社会的内部形成,因为它们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所以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只需用法律形式确认、保护已在封建社会内部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崭新的生产关系,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形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与一切私有制是根本对立的,必然受到维护私有制的剥削阶级的反对和压制。所以,无产阶级只有在夺取政权后,通过对私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才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建立、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剥削阶级的反抗,也会遇到传统习惯势力的阻碍。这就需要用体现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法律手段来指引和保证人们改造旧经济,建立新经济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创建作用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和手段,来实现客观上已经成熟的经济变革,即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创建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使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行为合法化,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期间,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没有官僚资本,实行土地制度改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等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创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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