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优先性 |
释义 | 法治是社会政治体系的原则,是法律系统运行的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法律系统中具有优先性、至上性,可以理解为:(1)法治原则是法律系统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比法律系统的其它较具体的原则具有更普遍的适用性,它渗透到法律系统各个子系统、各个环节,是社会主义法律系统的固有原则。(2)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现实的反映,表现在,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的实现,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必须有法治的切实保障,而对民主原则的背离和扭曲都是对法治的侵犯。(3)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联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加强是一种客观趋势,全体公民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法治原则,认识到法治保证了在法律中体现的人民意志得以实现,法治原则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的指导原则。(4)法治原则是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原则的优先性并不否认党和国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二者之间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又领导法制建设,厉行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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