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法系希伯来法律制度的统称。关于希伯来法律产生情况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公元前1320年,埃及内乱,先知摩西率领希伯来部众逃生,路经西奈山时,为整顿部众纪律,以“十诫”相互约许,并订审判法,这大概就是希伯来人立法的萌芽。严格地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希伯来法终止于希伯来国家灭亡的公元1世纪。自此以后,希伯来法变成主要是地方习惯。希伯来法以“摩西五经”(即“《圣经》中的‘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为基本原则,历代先知的判案经验,由口头传说到笔录成文为教典,也具有法律效力。希伯来法的突出特点是重视判例和推理。如公元1世纪以来,就出现了《判例汇编》,称之为“塔尔默”(Talmud)。希伯来法尚未形成法典化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且是以判例的形式保留下来的,但希伯来法对后世法律有重要影响,如现在还在发生效力的罗马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英美法等,都吸收了希伯来法的许多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