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the Creation of Minimum Wage Fixing Machinery简称为《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1928年6月16日第11届国际劳工大会在日内瓦通过。中国于1984年6月11日予以承认。主要内容是:各缔约的会员国承允制订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或其部分(包括制造业及商业,特别在家中工作的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各缔约的会员国应自由决定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应实施在何种行业或其何种部分,并应自由决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性质与形式及其实行的办法;但在实施此种办法之前,应征询有关的雇主与工人代表的意见,有关的雇主与工人应参与此种办法的实施事宜,双方参与的人数及条件均应相等;各缔约的会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一种监督与制裁办法,以保证在适用最低工资率的场合支付的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率,凡支付少于此项工资率者,工人应有经由司法或其他合法手续在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追还其被短付数额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