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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调解制度
释义

人民调解制度

由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依靠自己的力量组织起来管理和解决民间纠纷的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既是法律制度,又是社会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历史上民间调解的合理因素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和方法等,使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一种制度,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地发展起来。十年动乱中,人民调解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一起遭受破坏,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人民调解制度才得以恢复。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将人民调解工作定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了人民调解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出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行了修改,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除对调解委员会的设置、调解委员会的条件、任期、改选与补选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外,还明确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而不再沿用过去的“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的提法,对调解纠纷的程序、方法以及调解的原则和纪律都分别作了补充和完善的规定。强调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预防纠纷激化的要求,保障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一些久调不决当事人又不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又容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作出处理。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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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