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析主义法学 |
释义 | 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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