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厅中国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在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内的检察机关。1910年施行法院编制后开始建立。设厅丞1人,检察官2人以上。负责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充当重大民事案件的公诉当事人和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判决的正确施行。厅丞负责监督本厅及各级检察厅行使检察权。总检察厅就大理院管辖区域内(实际是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负检察的责任,并依法律规定受法部堂官的监督。1915年北洋政府修订法院编制法,机构设置及职权未变。只是将总检察厅厅丞改称检察长。中华民国初期曾沿用,1927年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后取消,1929年重新恢复机构设置时,改称检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