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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徒刑的适用原则。明律规定徒刑分五等,最高徒三年。犯徒罪人在服刑期间又犯徒罪者,应“依律再科后犯之罪”。但后犯徒罪与前犯已执行的年月相加,前后总和不得超过四年,称作“总徒四年”。如该犯先判徒三年,已执行二年;后又犯徒三年,则只能加徒一年,即再执行二年,总计以四年为限。其加杖则依律执行,仍加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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