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检察长 |
释义 | 又译“检察总长”。一些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其职权范围因各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不同而不同。资产阶级国家检察机构设置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独立设置,而是附属在法院系统内部,或归属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如法国检察官、审判官的职权不同,但其地位相同,均为法官;联邦德国的检察机关则由联邦司法部管辖。英美法等国家有所不同,但一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英国,总检察长是律师界、政府界的成员,而且是英王的首席法律顾问,在所有的法院均享有优先权,可以在王座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使案件在王座法院分庭或大法官法院分庭审理。还对重大案件是否起诉判决负责。而且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并代表国家起诉或应诉。该官职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他们虽非内阁成员,但均随政府更迭而更换。在美国,正副总检察长就是联邦司法部正副部长。总检察长是总统和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和其他惩办机关。并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副总检察长全面协助监督和管理司法部门的工作,制订有关司法政策和计划,是司法部同国会及其他政府部门进行联系的主要联络官员。与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不同的苏联,检察机关领导人也称“总检察长”。根据苏联1977年宪法的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各级检察长,对苏联各部、各主管部门、其他所属企业和机关、集体农庄、社会组织以及各级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对各级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能参加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并可提出应当经过立法程序解决的有关问题。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对总检察长负责。总检察长下设副总检察长若干,协助总检察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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