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
释义 | 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第206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22日政务院发布施行。共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并具体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人员条件、选举制度和调解工作原则、纪律、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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