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 |
释义 | 专门处理国际劳工组织和管辖权范围内的其他国际组织对职员提出的诉讼以及职员对国际组织提出的申诉的法庭。和联合国行政法庭的任务与性质相似,早于联合国行政法庭成立。1927年成立的国际联盟行政法庭为其前身,当时的国际联盟行政法庭不仅受理国际联盟职员的申诉,也受理国际劳工组织职员的申诉。1946年4月,国际联盟行政法庭解散后,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成立。到1946年10月,扩大了管辖范围,即在以国际劳工组织为当事人一方的合同中,凡围绕执行发生的争议,该法庭有权受理。1949年其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有权受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国际组织职员的申诉。法庭由国际劳工大会任命的任期三年的3名审判官及3名副审判官组成。审理具体案件时,由包括至少1名审判官在内的3人担任法官。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际组织理事会如对其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具有约束力,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职员不得上诉。国际法院1956年提出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对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申诉的判决”的咨询意见,拒绝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主张,而支持了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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