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劳工组织 |
释义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据1919年《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而成立的关于劳工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解散后,该组织继续存在,1946年12月成为第一个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机构。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通过劳动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组织的主要活动是把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聚集在一起,对国际劳工标准提出建议;制定劳工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与政府合作提供范围广泛的技术援助。联合国会员国正式通知接受劳工组织章程,即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要经过国际劳工大会2/3多数票通过才能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在总部举行1次大会。大会实行“三方代表制”,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2名政府代表、1名雇主代表,1名工人代表组成,每个代表都有权对大会议题单纯投票。大会选举国际劳工局的理事会。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由56名理事组成,任期3年,其中28名政府代表(其中10名为主要工业国委派的常任理事),14名雇主代表和14名工人代表。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3—4次会议,确定大会议程,选举国际劳工局的局长,监督国际劳工局和劳工组织各种委员会的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处。该组织在瑞士日内瓦设立国际劳务研究所和在意大利都灵设立国际高级技术和职业训练中心,提供研究与培训的机会。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在1971年11月16日举行的第184次理事会会议上,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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