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如何确认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住所和居住地有何不同 住所和居住地的不同: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有效的身份证件上的地址,也就是户口薄上所填写的住址,这个地址一般是不会改变的,所以这个地址就是所要填写的住所地;居住地就是在一个地方一直连续居住的一定期限的地方就叫做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三、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法律网提醒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如下开: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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