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释义 | 关于法律溯及力的一项具体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审理新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事件和行为时,原则上适用旧法律;但对同一行为,如果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旧法律为短时,则按新法律处理。中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按照该条规定,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0年1月1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未经法院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按以下情况分别对待:(1)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2)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则应适用刑法处理;(3)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即原则上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如果刑法处刑较轻时,则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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