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
释义 | 1927年3月30日由中国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交由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本法对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组织法作了修正,规定将国民政府委员由十六人增至二十八人,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废除国民政府主席一职,只设立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国务。国民政府委员会开会的法定人数,由原来的全体委员过半数改为只有国民政府所在地之委员的半数出席,即为有效。并于原有的外交、财政、司法、交通各部和秘书处外,增设了劳工、农政、实业、教育、卫生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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