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尼斯米尼克公司诉外国赔偿委员会案判例 |
释义 | 英国安尼斯米尼克公司在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时被埃及政府扣押。危机结束后,根据1959年的英埃条约,埃及政府给予英国公民一笔赔偿金额,由英国政府支配。在英国,所有申请外国补偿金的案件,依1950年的《外国赔偿金法》的规定,由外国赔偿金委员会管辖。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受任何法院的审查。关于埃及政府给予英国公民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依枢密院令的规定,只限于给予列名于英埃条约中的财产所有人及其权利继承人。所有人及其继承人必须在条约签定以前都是英国公民。安尼斯米尼克为列名于英埃条约中的财产所有人,以后将其产业转让给了外国人,在转让契约中保留了索取赔偿的权利。1969年,外国赔偿金委员会拒绝给予申请人赔偿,因其继承人在规定时间以前不是英国公民。然而,实际上本案与继承人的国藉无关,因为申请人是保留了赔偿追索权的安尼斯米尼克公司。外国赔偿金委员会的决定是错误地解释了枢密院的命令。依照传统的看法,这个错误属于该委员会管辖权范围内的错误。但是,上议院的判决却认为,“委员会由于对法律认识错误,受理和裁决了超越其管辖权的事项”,因而构成了越权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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