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院制 |
释义 | 议会由一个议院行使其全部职权的议会制度。特点是机构单一,责任明确,立法和通过议案较为简便,可以减少议会本身的纠纷和冲突。理论上渊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一些学者认为,民意只有一个,代表民意的机关也应只有一个;在议会中设立两院,容易使议会内部发生矛盾,导致议会失去牵制行政机关的能力。英、法、美等国在历史上曾实行过一院制。现代实行一院制的国家有丹麦、芬兰、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新加坡、危地马拉、圣马力诺等。有的国家全国性议会为两院制,地方性议会大部分为一院制(如英国);有的联邦制国家联邦议会及大部分邦(州)议会为两院制,个别邦(州)议会为一院制(如美国的内布拉斯加州议会)。在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通常实行这种制度,如中国、越南、朝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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