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初查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在受案后正式立案以前,对案件所作的初步调查。人民检察院立案阶段的一个环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已掌握的事实或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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