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
释义 | 1982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主要内容:(1)公安机关对在逃的同案犯,应当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2)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65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3)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4)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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