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申请之诉 |
释义 |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和1985年1月19 日中国专利局《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同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逾期不作决定的,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复审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法》第43条第3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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