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由劳动法调整的呈非劳动关系本身,却属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直接结果或相互依存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不一定是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如一方是工会组织);也不一定是在劳动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它可能发生在劳动关系产生之前,如企业招用工人,依法应首先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也可能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如社会保险关系。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共同构成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1)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2)执行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关系;(4)国家机关监督执行劳动法规方面的关系;(5)工会组织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