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造审理主义 |
释义 | 又称“双方审理主义”,相对于一造审理主义而言。旧中国法学用语。指法院审理案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求得裁判的公平。一造审理主义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目的在于使诉讼迅速终结。古罗马法实行以两造审理主义的诉讼原则,在诉讼中要求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到庭才能审理,不论原告或被告,都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如果一造未能按时出庭,即停止审理。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在“事实审理”中,除了重大节日之外,国家规定任何一天都可以开庭审理,如果一造无故不在中午12点以前到庭,法官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并且公开宣布不出庭的一方当然败诉。近代各国诉讼中一般以两造审理主义为原则,一造审理主义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全面查明核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在诉讼中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进行辩论。不仅如此,对当事人的陈述还要同其他证据一并加以审查,以求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即使在被告一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庭也不能仅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裁判的基础,而应在尽可能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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