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莱达鲁萨兰王国宪法 |
释义 | 1959年9月29日苏丹颁布,文莱第一部成文宪法。颁布宪法时文莱尚未独立,国防、外交、治安由英国控制,1962年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后,被中止实施;1984年1月1日文莱宣布完全独立后继续实施其部分条款。主要内容:(1)文莱是君主立宪政体国家。(2)苏丹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全部权力,在枢密院、内阁部长委员会、立法议会、继承人委员会和宗教委员会的协助和咨询下行使职权。(3)立法议会共有33名议员(其中16名由公民选举产生,其余由苏丹任命),由首席部长主持,负责批准国家税法和预算。现议会共有21名议员(全部由苏丹直接委任),由苏丹主持。(4)内阁是国家行政机构,由苏丹任命的首相、各部部长组成,协助国王统一管理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宗教、卫生等社会事务;部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国家政策方面的问题。1986年10月内阁改组,苏丹兼任首相。(5)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初级法院和伊斯兰教法庭协助国王行使司法权。(6)宪法的解释由包括英国法官在内的特别法院负责。宪法的修改由苏丹主持的枢密院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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